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闽自然资函〔2020〕395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0〕128号)(以下简称《
通知》),加快推进各项规定落地,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计划指标安排。合理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进行汇总,经省政府审核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对于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可利用上位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规划许可依据。
三、简化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