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规〔2020〕24号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此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图文解读】【六稳六保】《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解读(市政规〔2020〕24号)
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9〕10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条件,扎实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订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划〔2019〕1644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9〕103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办)网传〔2019〕140号)
三、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为充分发扬民主,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程序要求,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召开全市各县(市)、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对《实施意见》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同时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公众意见。按照程序要求,《实施意见》还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12个政府相关单位意见,其中市财政局提出一条意见,经讨论研究未予采纳。其他单位均无意见。
四、《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人口质量为导向,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能落尽落,全面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目标、城镇落户条件、农村落户条件、集体户设立标准、实施时间等五部分组成,主要政策要点包括:
(一)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1.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登记本市居民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申请登记本市居民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3.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登记本市居民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4.市外人员可申请投靠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登记本市居民户口。
(二)严格迁往本市农村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迁入本市农村落户:
1.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在本市农村且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本市农村落户,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
2.因离婚等原因造成原夫妻一方无房无工作、无子女亲属投靠,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3.退伍军人根据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有关规定可申请恢复原籍农村居民户口。
4.本人实际已回原籍农村居住生活且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居民,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5.我市农村籍大学生毕业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下同)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大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取得相应学籍,不受年龄限制。
6. 2019年12月1日之后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市农村籍大学生,因入学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毕业后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就读期间除退学、休学、肄业等情形外,不受理从城镇迁回原籍农村的申请。
7. 2019年12月1日之前(含当日)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市农村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集体户的,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三)设立集体户
1.设立单位集体户。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核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应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单位集体户的登记地址不能使用个人住宅地址。
2.设立社区集体户。在市区、城镇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实体地址上可以设立社区集体户,为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在城镇落户的条件。同一社区居委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社区应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为方便集体户内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口证件事务,辖区派出所可为集体户内居民单独打印含本人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填写“非亲属”。
3.设置集体户的单位和社区均需指定专人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