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税二[1994]41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6-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各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燕山、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9号
《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规定
》第五条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具体扣除标准,经请示市政府确定后另行下发。
二、《
规定
》第六条,“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其“特殊原因”是指固定资产由于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憾、颤动状态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商财政机关确定。
三、《
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关于企业集团纳税问题,按照市局
京税二[1994]21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执行。
《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