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十二五”期间我市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建设有序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 黔府发〔201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在毕节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以实际丈量面积计算)的比例不足70%,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含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转非人员)。
人员身份认定按照《毕节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附件1)办理。
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出租、转让、自行流转的耕地计入本户剩余耕地面积)为准。
在征地时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范围。
(一)被征地后每户人均剩余耕地比大于70%的。
(二)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编制内人员(含现役及转业军官)。
(三)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达到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员。
(四)被异地安置后达到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
(五)正在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六)其他不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
三、就业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单位招用征地农民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443号)执行。
(三)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社会保障
(一)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二)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比70%以下,且年龄女在45周岁以下、男在50周岁以下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征地时按年缴费,除政府补助资金外,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按月领取待遇。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自行选择退出一个险种,不再同时参保缴费。选择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原个人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选择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将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比为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由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办事处)在征地补偿兑现后一月内督促并帮助办理参保手续。其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应在征地补偿兑现的一年内申报参保,逾期未申报的,不享受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
(五)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征地时(本《意见》实施前征地,未按规定参保的,按本《意见》参保)对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
1.无剩余耕地的,每人每年1200元。
2.人均剩余耕地比1%—30%(含30%)的,每人每年900元。
3.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
4.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人均剩余耕地比为零和1%-30%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可在征地时自愿选择一次性个人缴纳4800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享受缴费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度分别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到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为依据,到征地县(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除再次被征地达到新的人均剩余耕地比标准的人员外,其余人员选定参保险种参保缴费后,不再更改参保险种。
(六)待遇领取标准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人均剩余耕地比30%以下的,待遇标准如下:
(1)原选择一次性缴纳4800元的,按各县(区)现行待遇标准执行。
(2)无剩余耕地没有缴纳4800元的,每人每月130元。
(3)人均剩余耕地1%-30%,没有缴纳4800元的,每人每月97元。
2.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
3.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
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本《意见》实施后,不再享受增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原个人以被征地农民身份缴纳部分未领取完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七)本《意见》实施后再次被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的,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已领取待遇人员,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的,从再次被征地时对应待遇领取标准按月领取待遇。
实施再次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比30%以下的,可重新选择缴纳4800元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原享受的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划入社保基金。
(八)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九)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有规定调整待遇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各县(区)可以提高提取标准。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及2011年4月25日《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毕节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非耕地社保资金提取标准的公告》中公布的非耕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应计提的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缴纳。
(三)县(区)财政要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要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制度启动时资金周转和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需要。
(四)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用于本级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五)凡在2008年以后制定的社会保障方案中,各级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方承诺应拨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2012年底前必须拨付到位。
六、资金管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出不低于5%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资金到本级财政就业资金专户,统筹使用。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按年编制就业资金使用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于本年度12月20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五)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按季度将所需资金分别预拨至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将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对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增发基础养老金或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发放缴费补助,并进行年终结算。
七、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要充实乡镇办事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力量,要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政策落实。
(二)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民政局、农委、移民局、规划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级、各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征地数额、瞒报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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