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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9]4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9]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9-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区县局、分局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费税前扣除问题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财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董事会费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税前扣除,但目前尚无明确扣除标准,实际征管中应注意审查以“董事会费”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属于为执行董事会职能而发生的费用,凡与执行董事会职能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旅店代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获得的代征手续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价收字[1993]第181号《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票据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旅店代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按征缴金额2%获得的代征手续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按《关于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税问题协调意见的请示》(京价收字[1997]第381号)精神停止执行,旅店代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手续费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三、关于企业购买和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