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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2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公告》 ( 2021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完善操作办法,及时向省人社、财政两厅反映。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维护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到期满、停止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的我省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二、失业人员原则上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职工医保参保地与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经失业人员申请,相关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保留原职工医保关系,在失业前医保经办机构续保缴费。

已参加福建省省本级或福州市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按失业前原用人单位医保属地接续职工医保关系。

三、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为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四、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前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参加(接续)当地职工医保。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统筹地区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关开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专户”,并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及时反映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根据相应情况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申请。

财政部门按时将核准的失业保险基金划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生成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据,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

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相关手续,不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金额、缴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失业人员本人。

七、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失业人员仍可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