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3〕2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的报备
(一)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特点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集体协商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各一式一份):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福建省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审核表。
3.××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包括企业年金方案正本及电子文本(含方案正文的WORD版及签章页扫描件),其中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提供××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
4.福建省企业年金信息申报表。
5.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6.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受理
企业在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后,送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并在盖章后的10日内,将企业年金方案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转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审核办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企业出具《关于福建省××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四)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需对企业年金方案中的参加人员范围、缴费比例、分配比例等内容进行调整的,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程序。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报备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签订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材料
受托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应包括以下材料(各一式一份):
1.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申请函。受托人根据不同情况按要求报送相应备案申请函。
2.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包括管理合同正本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签订的补充协议正本、电子文本(含合同正文word版及签章页扫描件)及合同条款差异说明(不同于《合同指引》条款的内容说明)等。
3.《关于福建省××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复印件。
4.福建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信息申报表。
5.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6.相关的授权文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签订企业年金合同的,要报送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其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授权文件;合同签署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要报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授权书;其他需要授权情况的授权文件。
7.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需报送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相关材料。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备的受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转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审核办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15日内,出具确认函,并给予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