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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莆政综〔2011〕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莆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二年。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县(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县(区)级政府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统筹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定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范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由工程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旧城区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全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由市直单位直接实施的旧城区改造项目,由市直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业主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明、规划红线图及国有土地证明文件。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征收告知书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牵头,组织房屋征收、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的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内无法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以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5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监察部门及街道(镇)、居委会(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八、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召集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信访、法制等部门并邀请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村)等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及政府或征收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九、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1/2以上(含1/2)的被征迁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

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