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的意见
黔府发〔2013〕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集中打造“5个100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贵州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战略支撑点和发展增长点,是推动发展的大平台、政府工作的大擂台。为大力支持“5个100工程”重点发展平台建设,为全省发展集聚更多要素、积蓄更多能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政策
(一)科学统筹土地规划。将“5个100工程”纳入国土空间开发规划,为土地利用规划的动态评估与适时修改创造条件,确保“5个100工程”用地有规可依。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实现“5个100工程”用地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协调统一,确保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时序、地类、强度得到科学、高效、快捷的管控和服务。
(二)保障建设用地增量。城市综合体、示范小城镇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单列安排。2013年安排1万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5个100工程”未列入国家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的“向山要地”工程;安排1万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不足部分根据规模、进度、时序逐步追加。产业园区和旅游景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从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各市(州)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重大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保障解决。
(三)多渠道解决建设用地需求。充分用好国土资源部“1+8”土地供给组合政策。原则上城市综合体和旅游景区使用增量指标,产业园区使用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政策,示范小城镇建设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增量不足的要大力挖掘存量,通过清理“批而未用”指标、乡村宅基地置换、旧城与废弃工矿改造、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等渠道,保障“5个100工程”用地需求。创新城市综合体用地多种出让方式,鼓励地下空间开发,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整体纳入出让范围,相对独立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可单独出让;实施旧城镇改造和迁村进镇,盘活的存量土地,可采用不同地价政策。
(四)支持土地储备融资。支持各地建立“5个100工程”土地储备制度,搭建土地融资平台,有效解决资金难题,促进“5个100工程”快速持续发展。鼓励城区企业以土地置换方式进园区发展,搬迁企业原厂址用地由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五)加强农业示范园区土地整治。围绕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工作。将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纳入“百万亩”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规划,并在年度实施方案中优先安排。鼓励农民以土地折价入股参与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和经营。园区内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临时配套设施用地,均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六)实施奖励优惠政策。城市综合体和示范小城镇使用存量土地的,按实际使用面积奖励当地政府同等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产业园区新建项目使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的,按实际使用面积奖励当地政府同等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推进工业项目一律进园区,投资强度、容积率及建筑系数比控制指标有增加的,视增加幅度给予5%至25%的单项指标地价优惠。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超前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加强建设用地报批指导,建立跟踪服务协调机制,无偿向“5个100工程”项目提供现有1∶10000地形图及相关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免费提供地质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二、财政政策
(七)加大财政资金对“5个100工程”的支持。省、市、县三级整合财政资源,合力推进“5个100工程”建设。“5个100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以项目为载体,企业投资为主体,市场融资和政府投资相结合。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给省级各部门的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引导和扶持“5个100工程”建设,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2013年省级财政新增5亿元用于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以后年度,省级财政根据存量资金和增量资金的投入情况和项目进展,加大对“5个100工程”的投入。尽快搭建新的省级融资平台,建立健全政策性担保体系,为“5个100工程”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八)建立绩效考评体系。按照“奖快促慢”的原则,省直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5个100工程”绩效考评机制,对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5个100工程”选取的30个左右省级重点扶持项目实行后3位“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每个100工程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考评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机制。省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含中央专款整合部分),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或竞争立项等方式进行分配。
(九)加强存量资金整合。整合现有省级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按照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资金主管部门的分配、管理、使用、监督权限保持不变;对投向相近或目标一致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以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为平台,集中用于“5个100工程”的建设。省直各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补助和省级预算安排可用于“5个100工程”建设的资金情况,拟定年度存量资金整合使用计划,对整合的存量资金,按不少于资金总量的50%以“因素法”进行分配,切块下达。有必要报批的,报省领导或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十)督促市县积极筹措资金。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根据“5个100工程”的规划、建设等情况,结合本级实际和财力可能,除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5个100工程”外,对中央及省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可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第31条的规定,将投向相近或目标一致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5个100工程”。进一步创新财政预算与融资平台结合方式,变财政拨款为政府性投资,除中央和省另有规定外,省补助市县“5个100工程”的专款,市县可用于本级“5个100工程”融资平台注册资本金。从2013年起,中央对下转移支付由专项转移支付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用于“5个100工程”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因素法”直接补助到市县,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5个100工程”项目涉及的土地出让收益,除按规定必须计提的专项资金外,全额用于“5个100工程”政府性基础设施建设。
三、金融政策
(十一)加大信贷支持。建立金融机构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定期和不定期举行“5个100工程”建设融资对接会议,打造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接的“金融平台”,建立金融机构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的信息报送制度。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在权限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对“5个100工程”项目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放贷。
(十二)深化融资创新。引导设立针对“5个100工程”项目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将城市综合体区别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100个城市综合体金融信贷支持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景区门票预期收益、经营性土地等抵押贷款模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提高农业保险品种和区域的覆盖面,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的全覆盖。
(十三)完善金融服务。推动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在“5个100工程”区域范围内优先增设服务网点,打造“信用园区”、“信用小城镇”、“信用综合体”、“信用景区”,对纳入“5个100工程”信用体系的项目实行充分授信。逐步推动“5个100工程”项目建档全覆盖,符合条件的企业评级全覆盖,评级后有需求的企业贷款全覆盖。
四、税收政策
(十四)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除税法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的减免税外,对其他减免税一律实行“报备即享受”,税务机关不再增设任何审核、核准或变相审批手续。
(十五)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具体负责支持“5个100工程”项目建设。每月向相关企业、部门和单位免费赠送最新税收政策宣传资料,协助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推动网上纳税申报,率先对“5个100工程”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相关建设项目涉税事项一律实行就近办理,限时办结,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成本。推行网络发票,率先对“5个100工程”项目推行网上开具发票,网上即时验票等用票办税服务。畅通诉求渠道,凡是“5个100工程”项目遇到纳税争议问题,可直接投诉至省级税务机关,由纳税服务部门限时办理。
(十六)规范税收执法。对“5个100工程”项目,除国家确定的检查和举报外,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进行税务检查,对确需检查的,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后才能检查。
五、环保政策
(十七)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全面完成产业园区规划中期评估,年内建成21个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示范项目,启动建设18个,2015年底前,累计建成39个;2017年底前,第二批72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力争全省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今年开工建设29个示范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4年内确保建成98个;到2015年,全省规划区范围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确保达到70%以上;今年全面完成示范小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明年开展监测,根据监测情况研究制定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从今年开始,每年投入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小城镇和旅游景区环境建设,重点解决垃圾箱、手推车、果皮箱等设施。加强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减排项目建设,从2013年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畜牧业养殖污染治理,今年启动湄潭县、思南县沼液(沼渣)———经、果、蔬等种植业综合利用示范,促进保护与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