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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二[1994]4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7-14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接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申请对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分中心减免有关税的请示》,市局进行了认真研究。鉴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分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运用房改资金专项用于康居工程和各单位的住房建设,用于支持个人和单位购、建住房,以服务房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中心名单附后,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本通知下发后,经批准新成立的独立核算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批复,到当地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附:已批准成立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名单

1994年7月14日


附件:部分分中心编号
01 东城区
02 西城区
03 崇文区
04 宣武区
05 朝阳区
06 海淀区
07 丰台区
08 石景山区
09 房山区
10 门头沟区
11 大兴县
12 通县
13 平谷县
14 密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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