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府〔2008〕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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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6月
文昌市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7]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海南东环铁路(以下简称东环铁路)征地拆迁所涉及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征收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民。
第三条 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的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收缴、发放、管理以及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社会保险对象的核定、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政府出资部分的统计的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调拨工作;民政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并把符合农村低保的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畴;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部分不支付给个人。
第二章 参保对象确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对象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东环铁路征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具体的征地手续,根据土地征收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坡地)水平,列入征地方案一并报批。
(二)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东环铁路项目土地征收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坡地)水平,核定参加养老保险的标准为1.43亩/人。此次东环铁路项目我市共征收土地3390.357亩,需安置人数为2371人。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情况确定具体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报镇(办)政府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确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征地安置人员证书。
第六条 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原则确定参保对象:
(一)征收地块已依法承包(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或农户依法进行流转的,土地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统一调剂的,该地块的参保指标确定给该承包户。
征收地块(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面积1.43亩以上(含1.43亩)的农户,原则上参保指标确定给该承包户。
征收地块(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面积未达到1.43亩的农户,经本集体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统筹安排,原则上优先安排参保对象:被征耕地面积达0.5亩以上的农户、拆迁户、特困户、残疾人、独生子女户、两孩纯女结扎户等。
(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承包的地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统筹安排,原则上优先安排参保对象:被征耕地面积达0.5亩以上的农户、拆迁户、特困户、残疾人、独生子女户、两孩纯女结扎户等。
(三)已由被征地单位统一安排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原则上不作为参保对象。
(四)已由被征地单位统一安排就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原则上不作为参保对象。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缴费标准为:政府按每亩5000元标准出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2000元标准出资,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按每亩3000元标准出资,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如此缴费标准,根据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参保的标准为1.43亩/人计算,缴费标准政府应出资7150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2860元/人,个人出资4290元/人。
第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基金,用于支付政府承担部分的保险费用。市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款项基金,养老保险款项基金不足以保证养老保险费缴纳的,由市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结余中解决。
第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保险费积累利率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按照核定的比例足额转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中,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农保经办机构。支出时,由农保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拨付给农保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同时,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