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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办〔2007〕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138件继续有效的(含限一年内修改或重新制定7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我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加快集资房的登记办证步伐,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资房,是指我市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三亚市城镇职工集资建房暂行办法》(市府[1995]216号)文件的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并按规定出售给单位系统职工的住房。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兴建但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集资房。

第三条 未经确权并登记办证的集资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市房产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总证。

1、集资房报建手续齐备,且经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建筑完工已入住的,可向三亚市房产管理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总证。

2、报建手续齐备,但建房当年未向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报集资建房审批,现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属实并已经三亚市房产管理局批准补办集资建房审批手续的,可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总证。

3、单位已完成改制或关闭的,土地房屋权证总证等相关手续,可由接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代行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