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9-04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持以下纳税资料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一)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除需提供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和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二)已经解缴税款的,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的,应提供: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