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办〔2005〕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规〔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发挥信息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控制房地产市场非理性需求,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根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户型、面积等信息;
(四)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五)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预售,不得签订预售合同,不得收取定金等任何费用。
第八条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