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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出资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出资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国资发〔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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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发至我委直接监管的9家集团公司、香港光达国际有限公司(金宁公司)、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请上述企业将本文转发给下属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出资企业章程制定、修改的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

  第四条  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市国资委制定或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章程草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条  报请核准章程草案时,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制定章程的请示;

  (二)董事会同意章程草案的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章程草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由市国资委决定,或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意见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核准章程修改意见时,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修改章程的请示;

  (二)董事会同意章程修改意见的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收到上述第五、七条所列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通知补齐;材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应按程序审查批复,出具正式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