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3〕60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3-05-19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就今年全省
企业所得税专业会议上各地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临时用工征税问题
由于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临时用工的管理情况不同,各地地税机关可不再要求企业出具劳动部门审批的企业临时用工手续,但企业要及时将临时用工情况报当地税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附报临时用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临时用工没有到当地地税机关备案的,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其临时工工资不予扣除。
二、改变经济性质的个体工商业户征税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229号
)规定,个体工商业户改变经济性质,由个体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不能认定其为新办企业,其改制后
企业所得税应继续向地税部门缴纳。
三、实行工资与利润挂钩的企业“效益(利润)净增加额”计算问题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