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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知规〔2015〕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市监法〔2019〕166号规定,适时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财行〔2021〕9号规定, 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市监规〔2022〕4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有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政策,经研究,对《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财教〔2012〕93号)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外国(地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的资助范围、种类和额度,以及第七条关于外国(地区)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外国(地区)授权专利资助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2日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我省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拥有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不足,资助申请继续受理,资助资金待下一年度发放。

第三条省级资金的资助对象

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在本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省级资金的资助范围

(一)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国际阶段。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

第五条省级资金的资助种类和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

(二)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

职务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

非职务申请每件资助2500元。

(三)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