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24 川地税发〔2004〕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9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管理
1.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的相关资料,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2.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资料,向同级市、州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3.鉴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占用耕地在上报用地申请时,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是市(州)、县人民政府的用地指标,尚未确定纳税人。因此,市(州)、县人民政府在落实用地单位时,纳税人应持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供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资料;向同级市(州)、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市(州)、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4.由省或市(州)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