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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7-19

USHUI.NET®提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8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广西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