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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防城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含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资产认定细则的通知

防城港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防城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含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资产认定细则的通知
2021-09-09      来源:防城港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住建局、港口区房改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07〕44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防政办发〔2012〕258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防政办发〔2007〕8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资产认定细则公布如下: 

  一、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产认定标准 

  (一)一档家庭(城镇低保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贵重资产的,不得申请。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产买卖的,不得申请。 

  (二)二档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有个体、私营企业等营业执照的,不得申请。注销营业执照1年以后才可以申请。 

  (备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了解决生活困难在工商登记的小烟摊、小菜摊、三轮车等投资3万元以下的小本经营摊点不算入其内,但具体以入户核查经营范围和经营情况为准)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机动车或船舶,高于5万以上的,不得申请。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贵重资产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产买卖的,不得申请。 

  (三)三档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有个体、私营企业等营业执照的,不得申请。另外属于私营企业股东之一的,也不得申请。注销营业执照1年以后才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