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函〔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黔东南州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棚户区改造总体目标,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四条 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五条 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相关内容,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如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章 购买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获得社会组织登记评估3A以上(含3A)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