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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划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划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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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划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划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精神,做好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根据《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统计上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的划分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常住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的划分和市域范围内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统计。
第二章  以居住地划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辖区,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驻地实际建设区域以及周边连接区域内的村(居)委员会辖区,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六条  建制镇政府驻地实际建设区域以及周边连接区域内的村(居)委员会辖区,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七条  与市、县(区)、镇(乡)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八条  乡政府驻地实际建设区域以及周边连接区域内的村(居)委员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的,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九条  小城镇“1+N”镇村联动示范村实际建设区域及周边连接区域内的村、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的,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条  省、市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示范村,人口规模达3000人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的,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一条  市域范围内,村(居)委员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将其村域范围内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1.土地流转率达60%以上;
    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3.非农就业率达70%以上;
    4.管理措施社区化。
    第十二条  市域范围内,除以上区域外的其他村(居)委员会,其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按职业划分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
第三章  农村地区以职业划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五条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六条  商业、服务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七条  农、林、牧、渔、水利业的技术类生产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八条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九条  现役、退役军人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二十条  离退休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二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中小学学生按照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办法进行划分。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办事人员和服务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二十三条  仅以直接从事传统农业劳动为主要职业、但未在任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的人员,划分为农村人口。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地区根据职业划分为城镇人口的常住人口计入城镇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