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桂国资发〔2019〕12号
各企业、委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
自治区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规程
(试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7〕154号,以下简称154号文)精神,充分发挥委内各业务处室、企业各部门的专业监督作用,压实违规经营投资监管职责,畅通信息沟通机制,优化追责工作流程,形成监督工作闭环,进一步提升国资监管效率和水平,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自治区国资委开展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出如下规程。
一、落实分级管理职责
自治区国资委和各监管企业要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监督处统筹推进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研究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管理权限外的企业负责人违规行为,在调查认定完成后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经授权,可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各监管企业是企业内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主体,应加强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明确监督部门职责和履职程序,统筹做好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工作,加强对所属子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做好企业内部发生的违规经营投资案件的备案,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二、建立内部协作机制
充分发挥党建、法规、财务监管、考核分配、产权管理、改革发展、法人治理等委内处室的协同监督作用,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既要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又要高度重视对企业的投资、经营、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领域的风险防控;委内各业务处室要分别牵头,各负其责,加强对企业经营投资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防止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指导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各处室工作中发现涉及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情况后,应及时向委领导报告,经请示同意后及时将线索移交给监督处。
(二)协同推进违规追责。对属于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各业务处室受理后,经请示委领导同意可转由监督处统一办理、登记备案。针对以下13类违规事项,监督处作为第一牵头处室,分别与相关处室共同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核查损失原因、不良后果影响,提出处置建议,协同推进责任追究。处置完成后由监督处统一备案销号,确保形成监督闭环,增强监督合力。
1. 集团管控方面的违规事项。
属于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行权不规范,履责不到位,对所属子企业违规或超越范围授权,造成资产损失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法人治理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属于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致使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2. 购销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法规处、财务监管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3.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4.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产权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5.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6. 投资并购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7. 改组改制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8. 资金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
属于违反捐赠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财务监管处共同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属于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产权处共同牵头;
属于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考核分配处共同牵头。
9. 融资、负债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
属于担保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属于违规担保外其他融资、负债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产权处、财务监管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10. 风险管理方面的违规事项。
属于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执行不力、重大风险报告不及时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属于投资重大风险未能按规定及时履行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改革发展处共同牵头负责;
属于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核或审核不到位,造成资产损失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法规处共同牵头负责;
属于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财务监管处共同牵头负责;
11. 金融业务开展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12. 资产管理不当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产权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13. 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方面的违规事项。由监督处与法规处共同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三、明确工作流程
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线索受理、初步核实、分级分类、深入核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整改、申诉、验收销号等程序。
(一)线索受理。收到信访举报(包括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后,监督处应立即开展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监督处在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管企业报告的,以及审计、巡视、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后,应直接受理并启动初步核实工作。
(二)初步核实。对于受理的线索,监督处应牵头或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初步核实工作。并根据司法、行政等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等材料,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委领导。初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2. 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3. 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4. 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
(三)分级分类。监督处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和委领导的批示意见,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进行分级分类处理。
1. 移交督办。属于非集团负责人员应承担责任的资产损失事项,交由企业集团自行进行责任认定并追责。监督处负责跟踪监督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核查、责任认定及追究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实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工作,并视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必要时,国资委可以直接受理并进行追责。
2. 联合调查。属于集团公司层面发生的资产损失,以及集团公司负责人员应承担责任的资产损失事项,根据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由监督处牵头或分别与相应业务处室共同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核查。
3. 专项核查。属于重大共性问题,由自治区国资委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核查,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形成专项核查报告。
4. 风险调查。属于日常风险事件,由各处室根据职责牵头开展风险调查,指导企业推进风险化解。
5. 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