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9〕103号)精神,扎实推进南宁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导向,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能落尽落,全面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南宁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放开南宁市城镇落户条件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市外人员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一)在南宁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二)在南宁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
(三)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各类人才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各类人才;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四)市外人员可申请投靠南宁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三、规范迁往南宁市农村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迁入南宁市农村落户:
(一)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在南宁市农村且一方为南宁市农村户口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南宁市农村落户,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其中一方户口在南宁市农村地区的,可申请未成年人投靠迁入南宁市农村落户。
(三)退役军人根据退役军人安置落户有关规定申请恢复原籍农村户口。
(四)南宁市农村籍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因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申请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五)南宁市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学或肄业的,可申请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六)已毕业的南宁市农村籍大学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七)本人实际已回原籍农村居住且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居民,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迁。
(八)广西籍农村居民在南宁市农村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村民住宅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