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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2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9]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6-08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90号)的文件精神,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实施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并且按自核自缴征收方式纳税的所有性质的企业。
实行定额、定率等征收方式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申报、抵免程序及附送资料
(一)、申报
1、凡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自接到市经委或国家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同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附表1);
(2)、有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3)、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市经委、区县级经委、各总公司或中关村管委会批复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文件;其中:必须报送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投资概算);需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报初步设计方案;
2、当地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市局审批。
3、市级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一个月内下发是否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同时抄送企业。
4、在地税管辖范围内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批。
(二)、抵免税
1、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准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每一投资年度次年的1月10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附表2),同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
(3)、市级税务机关批复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2、当地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情况与市局批复的核准文件核对后,在20日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并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返还企业一份。
3、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附表3)。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写问题,另文明确。
4、当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的项目、数额进行审核,计算准确、无误后据以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三、管理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抵免资格必须由市局审批。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未经市级税务部门审查核准的企业,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各区县税务部门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分户、分项目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58号文件要求,在年度终了后5月15日前,将各区县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上报市局,以便市局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购置设备变更等,均须经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重新确认后,及时向市级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市级税务机关依此调整已批复的核准文件,并通知当地税务部门据此做好抵免税款、档案和台帐的变更。
4、经税务、财政部门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凡实行报表汇总方式的,以被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汇总纳税企业将其成员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进行汇总后,可用于抵免经税务部门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5、税务部门要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经贸委、税务部门等要成立验收检查小组,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核实,要求企业做到帐、实相符。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自行抵免企业所得税、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税款的,税务部门依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
1、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如当年没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延续以后年度内抵免。
2、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时间,自企业发生投资的当年度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3、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在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取得市经委或国家经贸委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按本办法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7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
六、本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13号                2000-1-17


USHUI.NET®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暂行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五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六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七条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有设备投资额。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说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