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处置闲置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处置闲置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北政发〔2017〕2号规定,需要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国土部53号令)调整。
现将《北海市处置闲置土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北海市处置闲置土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海市市辖区,合浦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闲置土地分区域、分阶段实施处置,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土地托管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取闲置费、延长开发建设时间、调整置换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

第五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闲置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土地托管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交还协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其原已拥有的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市政府,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托管凭证,从而使土地使用权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益与具体地块分离,今后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依照土地交还协议的约定,由市政府提供与其托管土地价值相等的土地。托管凭证可以换名变更,也可以抵偿债务。

第七条  北海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将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根据市场需求依法供地。

第八条  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决策闲置土地处置及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闲置土地处置

第九条  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市国土资源局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若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拟定),处置方案报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规定将北海市市区闲置土地分成三类区域:

一类区域,是指北海大道(昆明路口至南珠大道路口段)、北部湾路(昆明路口至南珠大道路口段)、广东路(北海大道路口至疏港大道路口段)、四川路(北海大道路口至金海岸大道路口段)、贵州路(北海大道路口至重庆路口段)、云南路(北海大道路口至疏港大道路口段)、西藏路(北海大道路口至疏港大道路口段)、南珠大道(亚叉岭至北海大道路口段)、环海路(银滩三号路口至银滩公园大门口段)、站北路及北京路等11个路段两侧的临街临路宗地,广东路以西、浙江路以北、四川路以东和北海大道以南所合围的区域,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北、西藏路以东、北至海岸线所合围的区域,以及其他已具备开发条件的地块和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列为重点开发的区域。

二类区域,是指华侨投资开发区及其他享受成片开发待遇的用地(属于一类区域的除外)。

三类区域,是指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位于一类区域的闲置土地,超过批准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土地闲置费,逾期不交纳的,以土地折价抵交;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除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之外,按以下程序处理:

自市国土资源局向被确认为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发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意向开发的,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开发建设的书面申请,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且资金落实的,应予准许,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开发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延长动工开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期内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土地闲置费,一年内投资额应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无意向开发和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须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托管。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提交土地开发申请,又不申请土地托管的,或未按已签订的土地开发协议开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位于二类区域的闲置土地,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一)已交清地价款、办完用地手续、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按一类区域的处置规定和程序处置;未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按三类区域的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和程序处置;

(二)未交清地价款的,按已交纳地价款数额计价划地处理后,按本条(一)项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位于三类区域的闲置土地,自具备开发条件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平方米2-5元征收土地闲置费,拒不交纳的,以地折价抵交;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一类区域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