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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5〕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设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与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人员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工作人员身份明确之前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新计发办法执行。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2015(1+)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其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其中,工作年限超过45年的工作人员,使用45年工作年限对应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的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2014/Y2013×S2014+X2015/Y2014×S2015+……+Xn-1/Yn-2×Sn-1+Xn/Yn-1×Sn)/(S2014+S2015+……+ Sn-1+Sn);

X2014、X2015……Xn-1、Xn为参保人员2014年至退休当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Y2013、Y2014……Yn-2、Yn-1为参保人员2013年至退休上一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S2014、S2015……Sn-1、Sn为参保人员2014年至退休当年相应年度本人实际缴费月数。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使用全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养老待遇;2015年及以后年度退休的,使用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养老待遇。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为14%,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流动到省外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九、统筹层次

坚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向。省本级及各市县对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开展全面清理,明确参保对象,厘清历史欠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统筹。

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和市县政府的责任。

十、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规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其他政策

(一)关于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账户储存额,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当本人退休或死亡时,划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继续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改革前曾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199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缴费形成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本办法公布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金的核定。

对这部分人员,可先按改革前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本办法公布后,根据《决定》和国办发〔2015〕3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相应调整这部分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三)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改革后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退休补贴标准及经费来源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制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如计划生育奖励金等,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关于延迟退休人员参保。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二、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行政和经办管理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驻琼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驻海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驻本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五、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按照金保工程统一规划,以信息化手段支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全省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与政府其他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

十六、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省政府成立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及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省改革工作,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安排部署各项改革工作任务,指导各部门、各市县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行政部门建设、经办机构建设、经办基层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等问题的意见。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和指导实施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组织业务培训和测算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工作的培训,各市县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决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加强对各级财政部门所需缴纳保费资金的测算,确保相关单位按时足额缴费;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平衡的测算,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保险待遇。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明确实施工作进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改革决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已将其列入我省2015年重点改革工作方案。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及配套制度改革工作。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审计、监察、地税等部门和工会等有关组织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7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