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企业转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企业转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茂府〔200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 ( 茂府规〔2020〕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我市企业转制、破产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处理我市国有企业转制、破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破产,在法院出具破产裁定书后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房产局先予办理房改的有关手续。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待企业和个人补交齐住房公积金后,再发给有关证件。如果企业确有困难,由清算组出具证明,经市住房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待交齐个人部份后,可发给证件,但以后住房公积金的退还按实交实退处理。

(二)破产企业办理房改,除上述的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费用由收费方向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有关单位不得因此而拒办相关手续。

(三)因各种原因证照不全,按以下办法予以补办:

    1、企业因原始资料不全办不了土地使用证的,只要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且界至清楚又没有权属争议的,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2、直接向群众购买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在补办征用土地手续后,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3、职工住宅楼因承建方不提供施工资料未能竣工验收的,由清算组委托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鉴证。只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建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欠缺房改必要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具房改必要证明后,房管部门给予办理房改有关证件。有关费用由收费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四)企业购房或建房已分配给符合房改条件的职工居住,但企业购房或建房款尚未付清给出让方或承建方的,有关部门先为这类情况的住房办理房改。由出让方或承建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五)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国资部门接收管理。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六)对具备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干部职工,按住房货币补贴的职级标准,一年工龄发半年住房货币补贴,最高可发15年住房货币补贴。视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支付。未领足15年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再就业后在新单位续领,至满15年止。

(七)对按第一次房改政策房改或产权明确、符合房改条件的住房,可给予办理完全产权证。所欠住房差价,可由职工与企业实行债务对冲或是从职工安置费用中扣除。

二、关于破产时间、职工工龄计算等几个相关问题

(一)破产时间界定

    从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之日起,企业法人终止权利义务,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亦截止。

(二)职工工龄计算

1、企业固定工(含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下同)因企业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2、企业固定工因成建制调动或工作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工作时间可以一起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如调动时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应从调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

(三)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

1、破产企业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中共茂名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茂发[2000]16号)执行,但执行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的发放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为基准。

(2) 停产企业停产后又实行承包、租赁的,月平均工资按承包、租赁最后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若此计算标准低于承包、租赁前的标准,则按承包、租赁前正常生产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

(3) 经济补偿金不能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6个月。

2、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已满,由于企业方面造成既不终止劳动合同又不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在原单位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除外),其不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含总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时间不足一年,下同),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生活补助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四)企业拖欠工资、生活费问题处理

    1、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拖欠职工的工资,应按破产清算处理。转制、破产前已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承租方拖欠的职工工资,应由承租方负责,不作破产清算处理;承租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