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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8〕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百色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02-27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0日



百色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4〕3号)和《关于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桂金改办发〔20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依法合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四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觉服从政府的领导与管理,接受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全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评审,市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2000万元;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4.资金来源合法;

5.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需具有3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工作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前,应先期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书,并将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办。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筹建或设立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发展现状、股东结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业务模式、收费标准、风险控制、时间计划等方面。

公司章程或协议。

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五)出资人情况:

1.出资人简介、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2.出资人验资报告、近3个月征信报告、近2年审计报告;

3.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遵守国家及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依法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4.出资人为多个的,需提交出资人协议书,明确出资人之间出资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有关约定;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和金融从业经历证明。

(七)营业场所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租赁合同、资产划拨决议等)。

第九条市金融办对拟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进行会审并根据会审情况出具是否同意设立批复。工商部门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同意批复文件,办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

第十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十一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资料。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持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资料向市金融办备案,由市金融办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的变更,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因分立、合并及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及市金融办备案。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部门规定的资料及市金融办同意注销的书面核查意见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的注销,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同一个出资人(含其投资参股的企业)或法人(含其股东)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只能投资设立一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分设营业网点。

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分支机构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八条标准执行。

第三章业务经营

第十四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如下:

(一)投融资信息登记、发布;

(二)民间资金投资者与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等融资需求方的融资对接;

(三)投融资中介服务:提供投融资业务咨询、投融资策划、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登记服务机构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第十七条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资金借入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对资金借入方资金用途真实性及偿还能力认真审查核实。

第十八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出借方、借款方、服务机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使用格式合同的应依法公示及备案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九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成功对接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服务费由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与借贷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本市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时应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

(二)不准以发行债券、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形式筹集资金;

(三)不准对外开展直接投资、融资业务;

(四)不准从事股权、债权及金融资产权益等要素交易;

(五)不准从事资金代理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