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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2〕13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2-06-17

USHUI.NET®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健康发展,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现行规定照章征收。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按法人就地征收。
四、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按33%的比例税率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