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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人社〔2018〕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9〕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 “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措施(厦委办〔2013〕10号),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相关政策措施,特制定《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8日


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区域性人才市场建设,根据《厦门市建设区域性人才市场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厦设立机构办公用房补贴(系指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一)适用对象与优惠政策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应邀来厦设立机构的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3%至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或按核定的房屋租金15%至40%标准给予连续五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是指经市有关部门认可的以销售不动产发票记载的购房款金额为标准计发的购房补贴;“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是指以市国土房产局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为标准计发的租金补贴。购房补贴一般分五年逐年核发,第一年核发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核发购房补贴总额的15%;租金补贴逐年核发,补贴期限最长为五年。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厦门市人社局”)评估认定,对入选权威机构发布的全球50强、全国50强的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厦设立机构的,或来厦设立机构注册资本金达8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总款的10%的补贴,或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40%的补贴;对上述条件之外的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厦设立机构且按来厦设立机构的时间排序前20家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总款的7%的补贴,或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30%的补贴;其他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厦设立机构的,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总款的3%的补贴,或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15%的补贴。

(二)申报材料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厦门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在厦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房屋产权证及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及市国土房产局核定的房屋租金文件;

3.申请机构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市的承诺。

第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地方税收贡献奖励

(一)适用对象与优惠政策

《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人才服务机构尤其是人才猎头机构,经审查评估、年度考核后,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度地方税收贡献的50%予以返还补助。《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人才服务机构”,是指入选权威机构发布的全球50强、全国50强并经厦门市人社局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度地方税收贡献的50%予以返还补助”,是指享受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按照企业申请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核定,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房地产(含销售、出租不动产等)的税收。

(二)申报材料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中享受地方税收贡献奖励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次年6月份向厦门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厦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地方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2.由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完税证明原件;

3.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所属期为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经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5.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

(一)适用对象与优惠政策

《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支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延揽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来厦创业发展,经厦门市人社局确认,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条件要求且在名额内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每成功引进一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给予3000元奖励,每成功引进一名高层次人才或高技能人才给予1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一名台湾专才给予5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一名入选市“双百计划”、省“百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等引才计划的人才,分别按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条件要求且在名额内的”,是指符合《厦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厦委发〔2010〕10号)、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厦委办发〔2010〕21、22号)、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厦委办〔2013〕10号)以及经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人才引进目录的人才类型等条件要求且在引才计划数量名额内的或入选对应人才计划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并成功引进的人才,引进时同时符合多项引才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所称“成功引进”,是指用人单位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的并经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双方认可的,从厦门市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入厦手续或经厦门市人社局认可的柔性引进手续,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为其在厦缴交社保的。

(二)申报材料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引才奖励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成功引才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厦门市人社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