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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工商企注〔2007〕6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市监法〔2019〕16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市监规〔2022〕4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以下简称“247号文件”)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台湾居民(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做好台湾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24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