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府办发〔20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4〕4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落实好复员退伍军人政策待遇,加大对复员退伍军人困难人员帮扶力度,切实保障复员退伍军人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把复员退伍军人帮扶解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事业来抓实抓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着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用创新思维和底线思维,将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充分整合现有政策,最大限度地帮助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下岗失业退役人员实现再就业,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让复员退伍军人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
1.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均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国家和省、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等优惠待遇。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核实一个、保障一个、不留死角”的要求,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就业,实现全市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清零。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对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引导金融机构优先为其提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毕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对复员退伍军人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扶持。
(1)放宽市场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其开放。
(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成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非禁即入”政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限制,鼓励复员退伍军人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复员退伍军人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个人房屋(住所、出租屋)作为经营场所和利用农村土地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只要当地村(居)委会或业委会开具证明,即可视为有效场地证明,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住所)产权证明的,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后,允许复员退伍军人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创业登记注册。
(4)完善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对复员退伍军人创业实行靠前、跟踪等人性化的一条龙服务,为其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实现自主创业“零门槛”准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当日办结,对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登记发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和材料规范要求的,要进行跟踪指导,方便其快速进入市场。
(5)积极鼓励复员退伍军人创办小微型企业。积极向复员退伍军人宣传小微型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创办小微型企业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对复员退伍军人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扶持过程中提供指导。
(6)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扶贫政策重点倾斜,给予特别支持。
(1)建立电子台帐,在2014年第二批、2015年第一批扶贫资金中,优先安排吸收或帮扶复员退伍军人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项目。
(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方式,引导和补助各类企业更多地招收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中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家庭成员,增加家庭工资性收入。
(3)对复员退伍军人中有发展种养殖业意愿,并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脱贫致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进行引导和培训,组织其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增加经济收入。
(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领办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的,由市、县(区)两级农业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级标准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级优秀合作社由县(区)级农业部门优先向上级农业部门进行推荐;对需要专家指导的给予优先指导。达到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由县(区)级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部门向上级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部门优先推荐。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鼓励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职业培训
7.积极帮助和组织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1)“春潮行动”计划优先安排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技能提升培训优先安排困难企业复员退伍军人,创业培训优先安排复员退伍军人,并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人员发放相应等级的技能证书。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含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按照“三免一补”(培训期间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发放生活补助费)政策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在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年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招生简章,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并现场报名,由县(区)民政部门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的,由农业部门优先纳入农民技能培训,并实行免费培训。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
9.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规定,对吸纳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复员退伍就业困难军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生活难”问题
11.将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核查其家庭收人状况时,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不计入收人统计,实行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对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在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暂时有严重困难的,应及时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临时救助申请要优先审批、优先办理。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采取后置审批方式,先予救助,事后再补充相关资料,完善手续。临时救助标准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临时救助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住房难”问题
13.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由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已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标注,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规定实施改造,力争在2015年全部改造完毕,做到应改尽改;符合扶贫生态移民条件的,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县(区)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全部纳入搬迁计划并优先实施。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由县(区)级扶贫部门通过“小康寨”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扶持,优先进行农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其发展乡村旅游实现脱贫致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市生态办、市危改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和身份后,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实际情况,做好房源安排,方便其工作、生活和出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医疗难”问题
15.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要对复员退伍军人全面落实各项医疗优惠待遇,凭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个优先”。县(区)级以上医院门诊在挂号、交费、诊室、化验和检查等处,要设置具有明显标识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建立诊疗“绿色通道”,为复员退伍军人提供方便的就医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对复员退伍军人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参战参核等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复员退伍军人、“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按照《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健全复员退伍军人医疗保障制度,加大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医疗补助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优抚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区)要将所需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七)认真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土地确权和土地征收工作
20.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承包土地诉求,由县(区)农业部门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颁证。各县(区)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中对此项工作予以明确,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受即办。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落实补偿安置措施,拓宽安置补偿渠道,探索多途径补偿安置,并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复员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1)依法履行征地程序。由政府统一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复员退伍军人,防止征地过程中损害被征地复员退伍军人权益行为的发生。
(2)积极探索多途径补偿安置措施。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复员退伍军人帮扶长效机制,创新补偿安置方式,采取农转非、农业安置、就业指导安置、社会保险、货币安置等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复员退伍军人,并在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切实解决被征地复员退伍军人长远生计问题,解决后顾之忧。
(3)按照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全力维护被征地复员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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