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市政〔20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2〕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广西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桂政发〔2010〕7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基础设施承载力提升实施方案和城市交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经济安全、舒适环保的公共交通服务,现就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以创建公交都市为抓手,加快提升城市公交引导城市发展能力、服务保障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治理能力。按照打造“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目标的总体要求,积极发展旅游公交线路,推动桂林大旅游圈建设,努力打造高效便捷、安全舒适、经济可靠、绿色低碳的桂林特色城市公交系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权益。
二、发展原则
(一)政府主导。政府主导是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根本保证,要强化政府责任,坚持公共交通的社会公益性定位,加强监督和调控管理,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投入,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扶持和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
(二)便民利民。把改善我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公共交通发展的首要原则,通过优化公交线网,推进大站快线,实施常规公交与社区巴士间的优惠换乘,做好公交线路与旅游景点间的统筹安排,保障群众公共交通出行更加便捷、经济、舒适、安全。
(三)科学规划。坚持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理念,强化公共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规划公共交通,引导城市空间布局的优化调整,提高城市交通一体化水平。
(四)绿色发展。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升公共交通的时效性和舒适性,增强吸引力,引导绿色出行。
三、发展目标
通过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保障有力、节能环保、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心城区公交站点覆盖率、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公交出行分担率等达到各项标准要求,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至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城市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达到85%左右,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中心城区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70%,工作日高峰时段城市公共交通平均时速不低于20公里/小时,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环保水平明显改善,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比例不低于35%。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不超过0.05人/百万车公里。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调控,引领城市发展
1.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将交通影响评价纳入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强化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我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居住区、商务区等大型建设项目时,规划部门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并将公共交通出行影响评价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必要内容。 住建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城市公交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确保配套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2.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实施。由交通、规划部门牵头,住建、公安、国土、城管等部门参加,推进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工作,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城区功能核心区的线网优化及城区功能拓展区的线路布局夯实节点支撑和基础条件。建立健全交通、国土、规划等部门和各城区政府对公共交通规划落实的监管责任机制、联系机制和评估机制,加强规划修编的监督检查。如需修改或变更公共交通相关规划内容,应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并完善相关手续。
3.积极推行公交首末站及换乘枢纽站的配建工作。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商务区、新城区、居住区、高校园区等大型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换乘枢纽站。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实施配建的公交首末站或换乘枢纽站,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首末站或换乘枢纽站设施在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函》中予以明确,未按规定配建的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障能力
1.加强公交首末站建设。住建、交通、国土、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要求,在推进公交换乘枢纽站建设的同时,加快推动公交首末站建设工作,逐步改善城区公交基础设施条件。公交首末站的建设费用从多渠道解决,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配建的,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由公交企业建设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余部分由公交企业通过公交站场综合开发等方式筹集解决。市辖各城区政府在征地拆迁方面全力支持并保障公交首末站建设用地。项目配建的公交首末站,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竣工、使用,同时按要求与项目一并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手续。
2.加快城区公交港湾站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城市主干道,公交港湾站设置比例要达到100%,港湾站的规划、设计、用地、资金和施工等工作,由路权单位负责。同时完善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配套设施,合理设置公交站台,由公交企业负责。
(三)加强用地综合开发,拓宽投融资渠道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公交企业运营亏损。
规划部门牵头,财政、住建、国土、交通等部门共同参加,建立综合开发监管机制,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已改变公共交通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原有功能和规模不缩减。
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稳步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公交企业利用优质存量资产,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开展与运输服务主业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市场融资能力。通过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四)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补贴机制
1.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提取城市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综合换乘枢纽场站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建立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建立成本规制补贴机制,成立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国资委、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负责制定公交行业的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收入和支出会计核算办法、成本构成约束标准(即:“一套标准,两个办法”)。形成系统规范的成本、票价、补贴联动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低票价政策和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特殊群体免费或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的基础上,按年度给予适当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车辆购置、更新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环保事业等增加的成本,市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
3.建立票制票价制定和调节机制。制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核算规范,建立城市公交成本票价制度。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以及财政承担能力,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城市公交票制和执行票价。建立城市公交票价实时调节机制,及时测算、调整城市公交成本票价和执行票价。
4.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绩效评价机制。交通、物价、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制定并落实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评标准,定期考核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衡量城市公交企业运营绩效、发放财政补贴、实施市场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五)设立公交专用道,保障公交路权优先
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在具备条件的市区新建、改(扩)建主干道时,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在早晚高峰时段,救护车、消防车等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以及校车可通行优先车道。增加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管理设施投入,加强优先车道监控和管理。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公共交通优先车道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同时增加城市交通信号管理投入,扩大公交信号优先范围。公安部门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对违法占用公共交通专用道行为的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