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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殊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殊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09〕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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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特殊教育发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1、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落实特殊教育属地政府管理原则,实行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以教育部门为主,财政、民政、残联、卫生、劳动、人事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紧密配合的管理体制,全面规划、统一部署,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少年儿童提供教育机会与便利。各级政府每年要将助残、特殊教育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单列,并摆上教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及进度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每年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范畴和工作实际,切实安排针对残疾学生的工作项目和经费,共同做好特殊教育工作,多为残疾人解决具体问题与实际困难,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爱残助残的新风尚。


2、建立特殊教育财政投入机制。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特殊教育办学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单列。各级财政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办学的实际需要,足额拨付办学经费。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安排。人数偏少的特殊教育学校,每年公用经费预算安排不低于3万元,以保证正常办学。全市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接收本辖区内各类公办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少年随班跟读,所需经费由财政解决。市、县(市)区政府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出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


3、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学校环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并及时做好校舍的修缮工作,确保校舍安全。全市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出台的《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配备标准》逐年配备所需的教学、康复设备。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添置办公设备、教育设备、生活设备以及设备的维护,保证各项设备正常运转,为特殊教育教学服务。要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及功能配置,为未成年残疾人就学提供便利。要发挥乡镇中心校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特殊教育班,并保证特殊教育班按照特殊教育的规范要求开展特殊教育教学。


4、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要选派(或招聘)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管理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和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领导班子。积极培养特殊教育学校后备干部,为熟悉特殊教育业务、综合素质好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层干部提供锻炼和成长的机会。要科学核定特殊教育教师编制,根据特殊教育实际需要,按照班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