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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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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六日

德宏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职工发生重、大、特殊病后得到及时治疗及医疗费的合理赔付,根据《德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德宏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州参加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


第二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中重、大、特殊病具体界定为:


1、重病,主要指病情危重进行门诊或住院期间紧急抢救的危重病。


2、大病,主要指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脑溢血、肝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心脏疾病特殊治疗、重度脑外伤、人体器官移植及恢复治疗期、严重外伤后人工关节置换、骨骼移植、重度烧伤。


3、特殊病,指经三等乙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不明及新发现未被命名,需要高额医疗费治疗的病种。


第三条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参保人员发生第二条所界定的病种内进行赔付。


赔付限额以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1分开始到15万元的赔付。赔付限额由个人和赔付方分别承担一定比例构成15万元赔付。


赔付标准为:


1、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赔付70%;


2、人体器官置换、特殊材料费由参保人员先自付10%后,再按70%赔付;


3、普通医疗费不分州内、州外住院均以90%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