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闽政〔2004〕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04〕17号)和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的调控作用,加快粮食市场建设和培育的步伐,促进多种经济成分粮食经营主体发展,增加和稳定省内粮食供给;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提高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积极性;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宏观调控中的关键作用;完善粮食安全工作省市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粮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我省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发展粮食市场,健全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直接补贴粮农,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转换企业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健全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二、发展粮食市场,增加粮食供给

  (一)扶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行米市发展。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原则,鼓励多种经济实体参与粮食市场建设和粮食流通。各级政府要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场建设;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食加工企业建设用地、粮食批发企业仓库及相关流通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在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省级财政五年内每年调剂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支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将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专项,每年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新建、扩建的省级和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公用基础设施、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省经贸委要将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边界边贸及重点县的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市场建设发展项目计划,对重点市场安排贷款贴息。要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在粮食采购、加工、批发、销售等方面的产业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可列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粮食经营户进入粮食批发市场,对入驻新建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内新注册的粮食经营户,参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50号)的规定,三年免交市场管理费。

  (二)加强与粮食主产省的粮食合作。粮食主产省在我省设立的粮食经营企业,与我省粮食企业同样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及粮行米市发展、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流通现代化、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有关优惠政策。粮食主产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创办的粮食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企业,可参加福建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关键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各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决不允许逆向操作。

  (二)加大对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80号)相关政策措施,尤其是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中的重要作用。

  (三)规范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坚持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户,须符合规定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承担粮食收购方面应尽的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户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四)加强对我省粮行米市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粮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粮行米市在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服务,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各级粮食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粮食产、购、加、销、信息、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粮食批发、加工、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加工、零售的经营户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所有的粮食批发、加工经营户、骨干粮店、经营粮食的连锁超市,粮食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在异常情况下粮食库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

  (六)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户,经营粮食的连锁超市,以及饲料、工业用粮的经营户,都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数量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在政府粮食安全预警应急系统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当市场粮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格查处超范围经营、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合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活动中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卫生的检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在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决定对籼稻订单收购实行最低收购价,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二)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根据国务院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精神,我省从2004年起,各级政府按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订单数量挂钩的办法对出售订单粮食的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落实到售粮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出售订单粮食的农民的直接补贴。一些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要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五、进一步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各级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各级储备粮所需资金,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各级人民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以及其它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继续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关键作用。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积极探索和采取改组联合、股份合作、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储备与经营业务分开之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抓紧重组,调整经营思路,可以组建股份制的粮食购销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培育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所有制的综合性骨干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04〕17号)精神,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所有历史财务挂账,经清理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在清理工作中,要妥善落实银行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进一步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定岗定员,人员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妥善解决“老人”问题。1998年以来,我省粮食系统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抓好人员下岗分流工作,真正做到定岗定员。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继续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军粮供应企业,下同)以前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尚拖欠的部分资金以及继续分流富余人员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一次性预留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资金。其不足部分以及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解除劳动关系的适当补助,在粮食风险基金有节余的情况下,按照财政部《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4〕75 号)的规定,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审定后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六)妥善解决企业已处理完“老粮”的遗留问题。我省国有粮食企业以往库存的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老粮”已经基本处理完毕,但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