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贵政办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自治区、市级、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和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职责,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指导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三)统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工作,组织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建设以及交易数据信息制度建设等。
(四)组织制定、修订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督促相关部门贯彻实施。
(五)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综合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场内有关问题,并根据情况对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与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统筹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第十一条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的责任主体。
(一)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则、流程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本行业进场项目依法履行交易监督、履约监管等职责,对交易过程出现的违法违规进行调查处理。
(二)严格按照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要求,组织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三)负责推进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工作。
(四)建立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体系,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等。
(五)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六)负责本行业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并指导、监督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使用,监督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行业行政监督未覆盖的公共资源交易,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行政监督有关职责负责监管。行业行政监督未覆盖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由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行业行政监督未覆盖的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由国有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行政监督未覆盖的进场特殊项目,如军队项目等,由招标文件约定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进入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系统和综合服务。
(二)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信用考评工作,及时反馈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场内行为有关情况;按规定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记录、留存相关证据资料;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质疑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制定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场内工作流程、服务规则等管理制度,负责维护场内交易活动现场秩序。
(六)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收集、整理交易活动相关音视频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档案,为相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督、监察审计提供支撑。
(七)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报送交易活动相关数据,并组织交易项目信息推送上传工作。
(八)负责提供网上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和网上收退交易保证金等网上业务服务。
(九)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纪委监委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平台运行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章 交易目录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等。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项目和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
(四)国有产权(资产)交易类项目,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资产)交易类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类项目、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类项目等。
(五)国有战略储备交易类项目。
(六)经营性的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交易类项目,包括市政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道路客运班线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性使用权;公共设施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冠名权;市政道路沿边车辆停车位经营权;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养护维修等。
(七)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采购类项目。
(八)其他依法应当纳入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包括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公办学校、医院后勤社会化承包权、物资采购等涉及资源交易多种形式合作等。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桂平市、平南县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范围和标准。
列入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按规定应进入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如因评标专家不满足项目要求等特殊情况或按有关文件规定,需要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报自治区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积极有序推进未列入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项目进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拒绝符合交易条件的项目进场交易或发布交易信息等。
第四章 平台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行机制,优化服务流程,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对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精准扶贫项目等,开通绿色通道,打造环节少、效率高、服务优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成本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统一服务流程:
(一)进场登记。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办理交易进场手续,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做好场地安排等服务工作。
(二)信息发布。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将招标公告等交易信息按规定在法定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三)文件获取。投标人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免费下载招标(采购)文件。
(四)开评标服务。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做好现场协助服务工作。
(五)结果公示。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将项目中标结果、合同内容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在法定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国有产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项目不适用以上交易服务流程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交易数据专报制度,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数据规范等相关要求,及时通过电子系统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上一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报送完整的交易数据及分析报告。
第五章 平台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以及大数据分析系统,各电子系统应依法依规互相开放数据接口、公开数据标准、公布接口要求,共享基础数据,及时对接交换和公布有关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行政监督信息的集中交换、同步共享和电子监管全过程留痕。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建设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实现下列功能:
(一)提供市场主体网上注册、登录功能。
(二)全流程网上电子化交易功能。
(三)编辑、发布、对接、交换和生成有关交易数据信息。
(四)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纪委监委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五)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交易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和纪委监委机关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下列功能:
(一)收集、梳理和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信息。
(二)连接电子交易系统,及时推送交易公告、更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其他应当公布的相关信息。
(三)连接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四)网上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和网上收退投标保证金。
(五)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六)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纪委监委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提供所需的监督通道。
(七)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实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上一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推送交易数据。
(八)对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音视频资料等按规定期限归档存储等。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善系统功能建设,实现以下功能:
(一)实现对项目进场登记、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确认、质疑投诉、交易履约等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二)实现对交易数据的总体分析与针对各项交易类别的具体分析。
(三)实现建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专家评委等信用信息库,并进行收集、可视化处理等。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制度,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建设,对各类交易项目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和有效利用。同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第六章 交易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应当履行国家规定需要履行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招标人是交易活动的责任主体,对交易的项目、过程、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应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按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进行招标。
(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四)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与投标人或评委等恶意串通,违规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违法手段骗取项目中标资格。
(二)恶意低价进行投标,或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三)违反开标现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质疑或投诉。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应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有明示、暗示等倾向性意见干扰评委评标评审的行为。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且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评委,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招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征询其倾向性意见。
(二)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五)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或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强制指定招标、政府采购、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
(三)违规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四)违规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
(五)收受服务对象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泄露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且应当保密的情况或资料。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将依法公开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信息,按规定在法定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布(涉密信息除外)。在法定媒介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同步、内容一致。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对招标(采购)文件、交易过程和评标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依法向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对于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投标人应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法定时限内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政监督、综合管理、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以行政监督为主导,采取场内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方式,对交易全程实行有效监督,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管机制,推行智慧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抽查机制,对进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较多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记录,或经大数据分析系统检测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同时,要加强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的处理进行督促检查,对拖办、延办投诉举报的进行调查,报送纪委监委机关。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集中交易项目目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招标人是否按规定进场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规则组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充实评标评审专家资源,配合完善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监督系统,实行现场监督和在线监督相结合,及时汇总有关监管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等,并通过法定媒介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积极建立标后评估机制,对项目交易过程中各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质量、执业水平进行标后评估。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监管,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现场见证职责,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将交易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转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协助开展调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未按规定执行项目进场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告,将其不良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集中交易、集中监督管理的交易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共资源活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发布前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贵港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贵港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58号)同时废止。
关于《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2015年7月,我市印发实施《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贵政办发〔2015〕44号),试行期1年,于2017年12月11日重新修订印发《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贵政办发〔2017〕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国家、自治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新部署,为更好地服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办法修订是适应政策变化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新形势的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