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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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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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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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机关 |
原内容 |
拟修改为 |
延长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备注 |
1 |
鲁财库〔2007〕32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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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
第三条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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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 |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节能、环保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和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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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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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增加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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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第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作为谈判(磋商)、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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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业内通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处理。 |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业内通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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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另行下达。 |
第二十五条 其他文件与本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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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鲁财社〔2016〕21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二、(三)专用基金滚存较多的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 |
二、(三)专用基金滚存较多的公立医院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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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鲁财社〔2019〕20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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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
第七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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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鲁财社〔2019〕23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第七条(六)其他需要保障的养老和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 |
在第七条任务清单中增加“(六)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用于支持各市(不含青岛市)落实鲁政字〔2020〕240号文件明确的‘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等政策,具体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的内容。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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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按照各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人数和省级统一确定的补助标准,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给予补助。 |
在第九条最后增加“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客运量、提供观光车和缆车服务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数量、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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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 |
第十三条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老年人优待政策省级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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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1〕58号》废止】 |
鲁财社〔2019〕29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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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
第九条 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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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参考困难群众人数(或救助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困难地区倾斜。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遴选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省级预算批准或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
第十一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遴选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在省级预算批准或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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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鲁财资〔2017〕36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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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省级单位、主管部门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省级单位、主管部门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等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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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省级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国有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建的国有资产,举办(参加)省级及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和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以及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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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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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增加一条内容为“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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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鲁财金〔2022〕18号)废止】 |
鲁财金〔2017〕27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第六条 中央险种补贴政策。在各市县自主自愿开展农业保险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省财政结合中央资金,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确定补贴资金分担比例。 |
第六条 省财政结合中央资金,按照分档方式对不同地区分别确定补贴资金分担比例,各险种补贴比例如下: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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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各市县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各市县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政策实施期暂定5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保险发展形势需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调整。本办法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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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山东银保监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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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关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财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2024年7月12日》废止】 |
鲁财金〔2018〕11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第五条 补贴险种和补贴地区。 |
第五条 补贴险种和补贴地区。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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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鲁财金〔2019〕24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时限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
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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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鲁财金〔2019〕25号 |
山东省财政厅 |
第八条第二项“(二)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齐鲁金融之星”、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
第八条第二项(二)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齐鲁金融之星”、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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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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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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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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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延长文件有效期 |
重新赋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备注 |
1 |
鲁财采〔2017〕28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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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
鲁财建〔2019〕23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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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鲁财建〔2019〕27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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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鲁财建〔2019〕38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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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鲁财建〔2019〕43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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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鲁财教〔2018〕16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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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鲁财教〔2019〕21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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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鲁财教〔2019〕23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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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鲁财教〔2019〕24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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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关于印发《山东省利用日元贷款黄河三角洲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
鲁财金〔2001〕10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19 |
|
11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鲁财金〔2017〕4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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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鲁财金〔2019〕33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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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鲁财农〔2017〕10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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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鲁财社〔2018〕65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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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鲁财社〔2018〕86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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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鲁财社〔2019〕19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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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
鲁财社〔2019〕21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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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鲁财社〔2019〕25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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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鲁财社〔2019〕27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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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鲁财社〔2019〕28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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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鲁财文资〔2019〕12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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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鲁财文资〔2019〕13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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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鲁财综〔2018〕31号 |
2026年5月31日 |
SDPR-2021-013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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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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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或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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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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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备注 |
1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项目实施备案的通知 |
鲁财采〔2015〕58号 |
废止 |
2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鲁财采〔2019〕33号 |
废止 |
3 |
山东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
鲁财工〔2016〕4号 |
废止 |
4 |
鲁财工〔2018〕5号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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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财工〔2019〕10号 |
废止 |
6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鲁财工〔2019〕25号 |
废止 |
7 |
关于贯彻落实财建〔2015〕159号等文件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
鲁财建〔2015〕116号 |
废止 |
8 |
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建〔2018〕29号 |
到期后失效 |
9 |
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鲁财建〔2018〕60号 |
到期后失效 |
10 |
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鲁财农〔2016〕29号 |
废止 |
11 |
山东省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鲁财农〔2016〕30号 |
废止 |
12 |
山东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鲁财农〔2016〕32号 |
废止,已被新文件替代 |
13 |
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鲁财农〔2017〕50号 |
到期后失效 |
14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综〔2016〕76号 |
到期后失效 |
15 |
关于印发《山东省铁路护路联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综〔2017〕36号 |
废止,已被新文件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