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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岚综管综〔2015〕119号

区直有关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4〕4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345号)精神,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办法》(闽岚综实管综〔2014〕29号)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

具有我省户籍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在我区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可将城乡居民保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具体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14〕38号)执行。

二、政府缴费补贴调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政策进行调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