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所发[2000]113号 2000-6-20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2000〕49
)业以晋财税字[2000]20号文转发各地。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
国税发〔2000〕90号
,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两个通知中的精神特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办法
”第五条,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发票的取得,凡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凭证。投资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凡按有关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二、“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