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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10〕33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10-5-19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状,现就涉及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扣除项目有关问题
(一)拆除违建项目支出的扣除
拆除违建项目支出是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支付的罚款不应予以扣除。
(二)拆迁补偿费的扣除
在确定拆迁补偿费扣除金额时,将拆迁(回迁)合同作为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依据。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
对没有发生借款费用的企业,因不发生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据实扣除。
(四)同一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的分摊
属于同一项目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项目的扣除金额。
二、关于拆迁安置户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
(一)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计入销售收入。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