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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闽政〔2008〕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土地调控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国土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促进集约合理用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土地粗放供应和粗放利用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增量、内涵挖潜、节约利用和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发展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持续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着力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各地要根据本地资源状况,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进行预测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时,合理安排各类发展用地,留足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着力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大力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不断提高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益。

  优先保障重要项目发展用地。按照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和着力民生、着力民心的要求,确保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符合产业政策工业项目的合理用地,优先保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优先保证列入重点支持名单的品牌企业和单位的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严格按照产业政策供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划拨用地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对符合《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重点导向目录》的信息产品制造业、机械装备制造业、医药产业和石化、纺织、冶金、建材、林产工业等项目,其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城乡规划、环评规划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

  严格执行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一步修订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充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对中小企业投资额小于5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0.67公顷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应引导其租赁或购买工业区内的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外,工业制造业项目必须建设3层以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层)。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用地预申请时,要对土地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和建设期限等作出书面承诺。市、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供地时,要将相关条件及违约责任写入批文及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认真把好项目用地审批关口。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必须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对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要把好立项、环评和用地预审关及供地审批关,加强对项目业主资质、经济实力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对设计方案不合理、占用耕地过多、占地规模过大、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和供地。

  三、积极鼓励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

  我省低丘缓坡地资源较为丰富,促进开发利用,有利于少占耕地,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有利于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要对低丘缓坡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资源分布状况,编制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使用以疏林地、园地和未利用的荒山荒地为主的低丘缓坡地,对使用低丘缓坡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由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所在县(市、区)奖励,用于补助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

  四、切实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

  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力度。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清存量建设用地家底。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切实防止土地的浪费和闲置。对闲置土地要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采取责令限期开发、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各设区市政府必须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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