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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5〕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17〕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3〕96号)等文件精神和《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安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县(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范操作、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购买主体按本级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等。


第八条 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适用范围为已经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危旧房和城中村)、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新建棚改安置房以及与安置住房小区建设相关纳入可研范围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购买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用于棚改安置房。购买的预售商品房须获得预售许可证且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能够交付入住。


(三)在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因工作需要涉及的摸底调查、谈判、签订合同、档案管理、产权办理、房地产价值评估、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


第十条  棚改服务购买工作涉及安置住房的,应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  购买棚改安置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尊重被征收户安置意愿;


(二)符合现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属于预售商品房的,交付入住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棚改安置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购买棚改安置房应针对购买对象分析研究,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可以通过开发企业测算成本价,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市场价,在充分征求棚户区居民意见基础上,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定价。安置房购买价格可以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但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的情况,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等事项,在开展采购前应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