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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建房〔2018〕2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琼办发〔2018〕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有序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前来我省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指导标准,结合当地住房租金水平、商品住宅价格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尽快制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有关实施细则在出台前,应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意见。省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按照属地市县标准执行。

  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人才向市县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在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市县政府指定部门按相应面积标准向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免租金的住房。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属地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三、《指导意见》确定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的保障对象范围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人才在引进时的实际年龄(周岁)符合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所需年龄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并最多可累计发放三年补贴。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四、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在不同市县就业创业的,可按规定分别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在同一市县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五、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由个人通过单位统一进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集中受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