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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崇政办发〔2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桂人社发〔201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到位。


二、主要内容


(一)基金预(决)算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全市统一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时间按自治区预(决)算管理规定执行。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上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为赤字的预算。编制预算时应综合考虑全市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计划、医疗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等因素。


1.基金统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纳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基金预算。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编制所需相关数据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要求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作为预算草案编制的参考。预算草案经市医保、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医保和税务部门联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医保、税务部门联合批复下达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执行。


3.基金决算。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财政、医保、税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规定的格式、时间及要求会同税务部门编制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编制所需相关数据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要求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作为决算草案编制的参考。决算草案经市医保、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决算草案由市财政、医保、税务部门联合批复下达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4.预算调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需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5.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开展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作为后期预算管理的工作参考资料。


6.账户设置和管理。市财政部门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子账户,市本级、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基金收入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市级及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的财政补助、中央和自治区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收入统一归集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累计结余资金,统归市级统筹基金所有。


1.基金征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缴费标准。征收计划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基金收入预算执行。县(市、区)按规定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12月10日前将上月基金收入、12月31日前将12月基金收入划转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存留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国库或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一并上解或直接计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已征缴的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已下达的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要全部上划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经审计后认定历年滚存结余的基金,要在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全部上划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已转存定期存款的要将存款协议情况反馈给市财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并在存款协议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基金(含利息收益)上划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资金上解。市级及县(市、区)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应负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应在每年12月底前足额划转进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上划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三)基金支出实行统一拨付。


实行基金市级统筹后,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统一拨付全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基金支出。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编制全市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并制定总额控制实施指导意见,报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复后实施。编制全市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所需相关数据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作为编制全市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的参考。


2.基金划拨。各县(市、区)所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预拨计划。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整理汇总为全市所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照基金支出预算,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预拨计划,市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基金拨付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基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划拨至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为确保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兑现,市、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应各保留1个月待遇预拨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指基金对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补偿支出,主要包括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支出及门诊费用支出;按照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出。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本辖区参保人员报销材料并及时支付待遇。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各县(市、区)基金使用情况按月进行结算,按年进行清算,并按将月结(清)算结果反馈市医保局、财政局。基金不足部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足,结余部分留存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继续使用。


(四)建立健全基金预警与分担机制,严格基金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市医保局要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和预测,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要进行基金风险预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调整平衡基金收支的对策和措施。


2.建立分担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按原规定执行。建立基金缺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当年度基金出现缺口的,先从该县(市、区)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按2∶8比例分担。


3.严格基金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经办、基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医疗保障部门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部门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责任,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督促本级医保部门及时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预(决)算草案数据。严格执行基金预算,落实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任务;规范参保人员待遇审核,规范基金支出,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按时划拨本级财政应负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