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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推进广西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推进广西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农厅发〔2020〕6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这条路要扎实走下去”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利用我区湖库众多、渔业水域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和水质优良等优势,加快推进我区大水面生态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大水面生态渔业在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水域生态环境安全、产业融合发展和渔民增收的作用,助推我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快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十委厅局《关于加快推进广西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建设“美丽广西”为契机,以确保水域生态环境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民增收为目标,以创新生产经营管理方式为抓手,充分发挥大水面渔业生态功能,加快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全区大水面水域环境改善优化、渔业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划定功能、建立制度、创新机制、出台政策和监督指导等主导大水面生态渔业产业发展,推行以企业为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

(二)资源共享,惠及民生。水域所有权不变,资源由各方共享。坚持生态优先,落实民生政策,健全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渔民就业增收,实现产业扶贫脱贫。

(三)规范有序,科学发展。强化空间布局,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准入条件,加强科技支撑,遵守规范要求,把好环保关,推动协调发展。

(四)示范引领,带动发展。以创建示范基地为抓手,以推广成熟的制度机制和生产经营模式为引领,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发展。

(五)因地制宜,分类开发。立足各地实际,采取“一水一策”的方式,因地制宜发展不同的方式和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在全区建成30个大水面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建立一套适合我区的技术规范,建立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生产经营模式,培育打造一批广西品牌,大水面生态渔业在全区水产生态养殖中的比重明显提高,大水面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明显提升。到2035年,全区有条件的大水面水域生态渔业得到全面实施,大水面生态渔业对全区渔业生产的贡献作用和对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得到全面体现。

四、工作重点

(一)依法保障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除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展渔业的区域严禁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外,对于允许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的区域,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依据,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和林业等相关部门,在2020年底之前科学制定相应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要以空间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拦网等大水面生态渔业必要的设施,统筹协调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与水利、航运、水生态环境及鱼类生殖洄游等方面功能。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保障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有序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

(二)科学有序开展增殖渔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增殖渔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自然公园(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石漠公园和地质公园),可开展适当的增殖渔业活动,但必须以修复水域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为前提,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按照保水、净水需要和水域承载力确定适宜的投放种类、投放量、投放比例、捕捞时间和捕捞量等要求,合理投放滤食性、肉食性、草食性和杂食性等当地土著品种,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功能,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严禁向水体投饵投肥。每年可在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原住居民采用传统方式开展1—2次捕捞活动,合理确定捕捞品种和数量,确保水域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科学合理发展网箱网围养殖。禁止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开展网箱网围养殖。其他划定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的大水面水域,应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设网箱网围,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加快推进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应投喂利用率高、饵料系数低的高效环保饲料,鼓励发展不投饵的生态养殖,严禁非法使用药物。支持在同一水体不同区域采用轮养轮休养殖模式。生产经营主体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分析,防止污染水环境。

(四)创新管理制度机制。各地可制定出台有关大水面水域相应的管理办法。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要求和各地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定,依据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经营者的申请,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切实保护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各大水面水域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区域性休渔禁渔制度,确保持续利用和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要建立大水面增殖渔业和网箱网围养殖业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管制度,切实将对增殖渔业投饲投肥和网箱网围超规模超容量养殖行为的监管落实到位。要建立大水面生态渔业准入和淘汰机制,明确生产经营主体的资格、责任和义务,以及因不履行责任和义务而被淘汰等惩罚措施。要建立政府有关机构总牵头、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为主体的发展模式。

(五)支持建设示范基地。支持基础条件好、代表性强的大水面水域开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示范基地建设,研究开发具有现代化特点、标准化要求、区域化特色、可复制推广的大水面生态渔业新模式,以点带面,推动大水面生态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加强大水面水质保护,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监测和执法监管,对造成水域污染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大水面良好的水域生态环境。加强大水面生物多样性保护,增殖渔业要根据各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状况,通过科学评估,按照保水、净水需要确定适宜的投放种类、数量和结构,并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对苗种场和放流品种进行监管,用于增殖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选择遗传多样性高且来源于放流湖库或临近水体的优质亲本培育苗种。增殖渔业捕捞活动要坚决取缔违法违规渔具渔法,并应根据各水域的资源种类、资源量、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确定捕捞渔具渔法、捕捞品种及标准并形成计划,合理控制捕捞强度,最大限度降低对非增殖品种的误捕率,确保不对非增殖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增殖渔业捕捞活动应在特别保护期以外的时间开展。除了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可开展的增殖渔业捕捞活动和自然保护区的原住居民可开展生活必需的传统捕捞活动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捕捞生产。传统捕捞活动要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要求,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施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七)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合作社等对大水面生态渔业进行组织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经营,培育形成龙头企业。支持传统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大水面生态渔业生产经营企业优先雇佣转产上岸渔民。鼓励渔民通过资金或以渔船、渔机具、养殖证、捕捞证等作价入股渔业生产经营主体,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通过稳定承包经营权、延长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