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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府规〔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政府投资条例》(第7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琼府〔2019〕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人民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国债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和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拟建项目,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或审核批示同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并纳入项目储备库。新增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动态提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或审核批示同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年度计划项目从项目库中挑选,初步设计及概算获批准并且用地落实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成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是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计划预算的依据,财政部门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须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国家、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有市政府同意补办项目审批手续文件的项目以外,未经审批而建设完成的项目,不再补办审批手续。

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即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经过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评审后的初步设计与概算;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并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后自行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50万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预算自行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程序: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已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聘请有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书面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

(三)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限期为2年。期满未开工建设工程的,批文将自动作废,过期后如要建设的,则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书面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并包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等招标投标相关内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

(五)招标核准申请表;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涉及农民利益民生类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社会稳定评价。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逐步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的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所发生的咨询评审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书面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四)项目概算文件;

(五)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报告(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承担咨询评估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

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以上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所有报送材料视同承诺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展后续设计和实施工作。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安排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即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范围;工程总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组织施工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导致的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估、评审时间。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

市发展改革委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汇总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及各类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等事项;

(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或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委征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总额。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和管理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确定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事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代建合同原则上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现行的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标价格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单位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约定在合理工期内按既定的合约价格开展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供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标准和规模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为确保勘察、设计和监理工作质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留取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的15%作为后期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户核算管理的资金,其管理程序按相关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建设资金拨付实行概算控制和工程进度核准制,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向属地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的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单位凭资金审批文件、合同及拨款申请,到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拨款手续。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累计达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5%时原则停止拨付金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以经过结算审核的工程价款为依据办理竣工决算,保留3%的工程价款做为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全额配置市级财政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视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商请市发展改革委后再拨付其基本预备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因以下原因造成投资增加,无法在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被发现等情况的;

(三)重大政策变化、调整或者原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上年度20%以上的;

(四)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变更的。

如项目总投资超过审批概算总投资10%的(或未经结算审核的工程建安费超出已审批概算中工程建安费10%的,但工程总造价不超出审批概算总投资10%的情况也视为超概算处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提出,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按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以审议会议文件做为调概依据,才能进行竣工结算审核。项目审批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依照已批准概算对工程造价(建安费)进行控制。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不符合上述调整概算情形的,一律不予受理调整。概算调整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或联合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施工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因施工单位的原因,且经项目建设单位多次督促,无法提供结算报告等相关资料,导致项目建设单位无法送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有权拒绝向施工单位支付剩余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统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归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向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招投标采购信息及相关凭证、签证等文件、资料档案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进行安排、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条  市纪委监委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