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北政发〔202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桂政办函〔2020〕5号)“关于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配套,已对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苗费补偿标准:一般青苗补偿费(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每亩4000元;有鱼虾等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6000元;没有鱼虾等的养殖水面的青苗补偿费每亩4500元。
二、地上附着物(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附属设施、农林生产设施、经济果林、园林绿化苗木等)补偿标准,由征地搬迁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或迁移成本价进行评估确定。集体土地上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房屋,则按照《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
北政规〔2018〕2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三、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时,继续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
北政发〔201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