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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精神,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我省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我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在省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14〕38号执行。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2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省政府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标准(100元),政府补贴增加1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的,政府补贴均为100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根据不同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和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其余部分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和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再行提高缴费补贴标准的,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要鼓励和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政府仍按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50%的比例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其余部分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国家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市、县(区)财政补贴中支出。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办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